关于核定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 差额补缴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来源:便民服务0335作者:日期:2016-07-04

各参保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5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88号)公布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409元,月平均工资4367.42元。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要求,应核定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现将核定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2016年1至7(8月)补缴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工作

(一)政策要求

1.参保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缴费。

2.缴费基数和比例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并缴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3.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2)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的公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这就意味着,今后那些实施骗保行为视同诈骗,骗保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核定办法

1.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按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102-2表,不报统的单位以职工工资发放表,确定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年平均人数)÷12。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60%的,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参保单位确实无法核定工资总额,可以按“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后,如没有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当年不变。

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如下调整: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原核定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当月新增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当月减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参保人数。

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后当年不变。由于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1---7(8月)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

由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较晚,2016年1至7(8月)养老保险费已按上年缴费基数预缴。按政策规定,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201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2016年1至7(8月)养老保险费必须进行补缴,以确保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参保单位已经减少人员(包括转出人员、当年已退休人员)不再进行补缴。

三、提供的资料

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时,都要通过网报系统录入明细数据。根据参保单位上年底人员参保登记情况填报《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明细表》。需提供:

1.《参保单位申报__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表》

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承诺书》

3.本单位2015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I102-2表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科留存。

4.2015年1---12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财务原始记账凭证等材料)。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

2016年7月11日至8月12日。

由于参保单位多,时间集中,工作量大,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并充分利用时间,我们把各单位办理时间进行量化,采取预约方式进行业务经办,祥见附表《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间安排表 》希望各参保单位严格按照时间申报缴费基数,以免造成大厅拥挤。

(二)申报地点

开发区社保中心业务大厅。

(三)申报流程

(1)参保单位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中打开“单位工资申报”模块,录入单位年度工资申报信息,其中单位上年人均月平均工资、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年末参保职工人数为必录项;录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实发月数和上年度实发年工资金额(上年度年实发工资金额为扣各种保险公积金等项之前的应发工资即全部工资收入);保存后将《参保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表》、《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打印成册。考虑到缴费基数直接涉及到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本着做实的原则,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单位公示后由劳资、财务、工会部门、单位法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上报,由申报科留存。绝不允许他人代签,弄虚作假,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单位法人及劳资人员负责,并按法律规定执行。

(2)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到申报科审核2015年度单位及职工工资总额,确认后审核数据保存。

(3)如果单位为当年新参保的单位,则不需要再次做年度工资申报业务,直接到申报科办理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补差业务。

(4)为了加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力度,今年把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及缴费基数与地税部门及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险种的参保数据进行比对。参加其他险种的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其他险种的工资总额必须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通过地税部门进行比对用人单位人员及工资总额,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政策实事求是的进行申报。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

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要求,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时,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验证时,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登记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工作要求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是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工作,涉及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有很多未参保及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的职工进行上访,诉求养老保险待遇及权益,甚至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很明确,但仍有部分参保单位存在未全员参保及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有些单位故意瞒报、少报,进行逃费,有些单位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政策掌握上有偏差,如交通费、通讯费、奖金等未计入工资总额,出现了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希望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核基工作,严格执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为此要求,参保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为职工全员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维护劳动者参保缴费和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如实申报。杜绝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愿参保为由,不为员工缴费行为。如发现参保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瞒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不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稽核人员立即进行实地稽核,严格按《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是《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的要求,也是企业养老保险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县区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1---7(8月)养老保险费补缴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工作。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资料,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今年核基、年检工作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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