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和生育保险热点问答

来源:顺德社保作者:日期:2016-06-29

导语

医疗和生育保险一直是大家热议的话题,那么有哪些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呢?贴心的小编早已为大家搜集好各种问题了,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吧~

——今日话题


医疗保险

那些你关心的事儿



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手续是否需额外办理?

答:大病医保报销是不需要另外办手续的(包括现场结算及零星报销),在一般医疗费用报销时,如有符合大病报销的,系统会自动计算待遇,并一同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参加居民住院医保,能否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答: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住院医保的,保险费从出生之月起按本年度剩余可参保月数一次性缴纳。缴费达账后,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如何报销?

答: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若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住院医保,出院时可到医院的社保驻院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按工作人员指引办理结算手续。



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如何报销?

答:新生儿出生后随即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若出生90天内参加居民住院医保,待参保缴费到账后其家属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就医申请手续,经核准同意及身份核实,该次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核报。



参保人2016年2月欠缴社保费,于3月补缴,其职工医保待遇何时生效?

答: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逾期(含逾缓缴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补足欠缴的保险费后,可按规定报销办理补缴次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此,该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待遇于2016年4月1日才生效,2月和3月不能享受待遇。



参保人直接到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人或代办人须在入院前填写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以及持参保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区内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急危重症的,可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上述手续。



生育保险

那些你关心的事儿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①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

         (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第12个月是否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答:不符合。需要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即参加生育保险第13个月,并在享受待遇期间处于足额缴费状态,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③参保职工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答:参保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1)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保险就医  

①有规定怀孕多久后才能办理生育就医确认手续吗?

答:没有。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怀孕后,应持相关资料尽早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申请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即可到产检医疗机构指定窗口办理;申请到异地产检的,须到参保人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②就医确认手续是否需要选定分娩医院?

答: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时候,只要选产前检查医院就可以了,分娩医院不用再选,只需要预选市内或市外。分娩时可以因情况需要自由选择医院。


③参保人分娩后忘记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怎么办?

答:若参保人对生育保险政策不了解,没有或者忘记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也可以在分娩次月起1年内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④参保人分娩时,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不能办理就医确认凭证怎么办?

答:缴费不满1年,无法办理就医确认凭证的,继续缴费满12个月后1年内可以按零星报销方式核定待遇。


⑤参保人原就医确认选定市外某城市产检,但需要变更产检医院,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若变更后的医院仍在原选定的城市内,则无需变更;若变更后的医院不在原选定的城市,则应到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⑥参保人在2015年12月1日前已办理生育就医确认,12月后不在原选定的分娩医院分娩或流产,是否需要到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答:不需办理变更手续。若在市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现场结算即可;若在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须在出院后1年内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⑦在我市参保的外市户籍人员已怀有二胎,但户籍地不能办理准生证,是否有其他证明代替以便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答:根据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须提供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明。鉴于相关证明材料由我市计生部门出具,关于如何出具计生证明的问题建议来电人向我市计生部门咨询。


生育保险待遇  

①参保人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出院时不伴分娩或流产的,应如何报销?

答: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若到市外住院,需要在入院前办理市外就医申请核准手续,急危重症的,可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未经核准到市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报;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社保入院登记手续。


②参保人生育假期结束后停保是否影响其领取生育津贴?

答:参保人生育假期休假结束当月起停止参保缴费,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待遇。已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停保,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待遇。


③生育保险待遇有申请时限的吗?

答: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已满1年的,须自分娩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年内申请;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超出申请时限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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