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追偿?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作者:日期:2016-06-28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追偿?


案例:

2006年12月5日张某受聘于某服装公司,双方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张某的职务为销售代表。张某与公司协商选择了代销模式的工资发放方式,按照公司规定,代销员的月工资为保底工资1500元加提成。签订合同时公司HR给张某出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销售代表在代销服装时,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不能收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销售代表本人应按照这些代销服装未收回货款部分承担损失。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的批准程序为客户从仓库提走价值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但是客户一直没有支付货款。2008年3月,已超过了公司规定的回款期,张某再次催要货款时发现客户早已人去楼空。公司认为造成两万元货款无法回收的原因在于张某事先没有充分考察客户的诚信能力,未及时履行催款义务,并且对客户监管不够。于是,公司对张某作出了赔偿2万元损失的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按月扣除500元。对于公司的决定,张某不服,认为: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因此作出要求赔款的决定;客户不支付货款是公司的经营风险,此笔业务的出货程序完全按照公司规定,自己也履行了催款义务,客户想要一走了之,不是自己能预知和控制的,这么大笔金额完全让自己赔偿,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每月1500元的保底工资扣除500元后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证。张某承诺协助公司寻找客户,要求公司如数发放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张某将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提示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依据。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是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合法有效的三个条件,具备上述三要件的管理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处理违纪行为的有效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着重考虑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案例中,赊销货物给客户将会带来回款困难是公司设置这种销售模式而必然会存在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管理。公司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经营中的风险转嫁给销售人员,免除了自身责任,增加了劳动者义务,管理制度是不具合法的。

出现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经营风险,经营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企业必须要承担的。出现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对债权人主张权益,以避免损失扩大。

无法追回的损失,可按照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损失。

本案用人单位在作出处理时,应当考虑张某在此事中所负有的过错,包括张某将两万元的货物赊销给客户是否按照公司程序和管理要求,销售后张某是否按照管理制度定时对客户进行了催款等。如果张某按照管理制度履行了工作职责,且客户采用欺诈的方式获取货物拒付货款张某事先不知,货款不能及时追回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向赊销货物的客户主张权益。如果张某在销售工作中,对客户资信能力考察不准确,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催款,或发现客户出现异常状况未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公司可以按照张某在工作中的过错程度要求张某予以赔偿。

操作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销售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和管理,但是规范应以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共同利益为基础。

对经营中产生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客观事实确定责任主体,并及时主张权益。在管理和处理过程中,还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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