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新政*提取*上户

来源:温江房产置业精英作者:日期:2016-06-07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昨日宣布,从66日起,现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调至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额度70万元、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取消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但原则上可贷款30万元的政策;将贷款资金与缴存余额的挂钩倍数由30倍调整到20倍。

成都此时调整公积金政策有哪些亮点?对购房者来说有哪些影响?今后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更麻烦还是更合适?……针对购房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近日接连采访了高校教授、行业协会相关专家,对此次新政做了详细解读。

成都住宅与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谢庆庆表示,新政对市场、职工的建议及诉求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促进成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西南财大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留美经济学博士刘璐认为,公积金使用应该兼顾效率、公平和保障,“而新政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

 

成都市住宅与房地产协会副秘书长谢庆庆

新政吸收了一线建议,可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行业协会代表开发企业,实际上一直跟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保持密切的沟通。去年、今年已几次专门召集开发企业,就公积金政策调整、办事流程优化和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中心进行过交流。

2014年底以来,管委会决策实施了调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办理门槛等公积金政策。从行业协会返回的情况来看,包括跟公积金合作方的销售、签约情况来分析,都认为这些政策促进了房地产的发展,对开年一季度到现在接近半年的市场也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及客户也有很多建议和诉求,希望政策进一步优化。就贷款额度说,据销售一线反馈回来的消息,就是原定的60万贷款上线稍稍有些不够。因为在“去库存”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税收减免、降息降准等一系列政策,包括公积金首套房在还清贷款的前提下,二套房可以公积金贷款。这些政策很大地刺激了改善型住房需求,有些楼盘反映,现在看盘、下单的改善型客户,占到了6、7成,较前年、去年有大幅度增加。不少客户都反映,希望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能有进一步提高,这样有利于减轻他们的购房负担。

而且不少客户对原来的“一刀切”贷款 60万颇有怨言,认为对群体的差异化考虑不到位,对具体需求研究不够。最集中的意见,认为两人以上家庭和单人家庭买房的需求、金额是不同的,甚至是差别很大的,但单职工贷60万,双职工家庭也只贷60万,是忽视职工权益的表现。甚至有些开玩笑,那以后公积金也只缴一个人的,谁叫你权利和义务不匹配?有些还搬出其他城市的例子,人家武汉、南京都搞了差别化贷款,为什么你成都不搞?对于这些反馈,我们都陆续反映给管委会。

而且,企业销售情况也反映,单职工多以刚需购买小户型为主,因为总价低,根本不需要贷款60万那么多。此次管委会进行了差别化的贷款政策调整,我认为是对购房者、市场、开发企业声音及时和切合实际的回应。70万的额度,让改善型需求的家庭减少支出,40万则基本符合刚需购房者的真实贷款情况。

将贷款年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购房者月度支出大大减少,从而降低购房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在这样一个高消费的时代,对家庭幸福度的提升无疑是明显的,对房地产业的发展也是有益的。因为从行业角度说,我们认为房地产和购房者应该是共赢的关系,购房者的消费可承受,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关键支撑。如果他的支付压力很大,甚至出现还贷问题,是会反作用于房地产业和金融系统的。而且,在同样的月还贷能力下,原来只能买90平米的房子,现在可以买100平米甚至110平米的房子,实际又扩大了房产消费能力,有利于推动“去库存”。

 


西南财大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留美经济学博士刘璐:

公积金使用应该兼顾效率、公平和保障

公积金制度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性和保障性,就是要保障所有履行了缴交义务职工的贷款、提取权利,要保障好,效率又是必不可少的,这是互相影响的关系。这次将双职工家庭贷款总额提高到70万,单职工家庭降低到金额40万,我认为很好,这是兼顾效率、公平和保障原则的充分体现。就公平和保障来说,之前贷款政策没有区分,双职工和单职工都是60万,双职工就会有疑问,为什么我们两人履行了缴交义务,却只能享受1个人的贷款权利,那不是要拿我们的部分钱去补贴其他人?这是不公平的。所以适当地提高双职工以上家庭贷款的额度和降低单职工的贷款额度,既考虑到了保障,也考虑到了公平。就效率来说,比如单职工结婚家庭变成双职工后,因为要生孩子,可能还要老人帮着带,改善性购房需求就真实而迫切。我也注意到今年成都改善性置业进入一个爆发期,购房总价更高。此时成都中心及时提高家庭贷款额度,契合家庭和市场需求,是公积金效率发挥的重要举措。同时,就我掌握的数据看,单职工购房面积区间主要集中在50—90平米,总价低,实际是贷不了60万的。额度用不完,效率就没有充分发挥。就40万的额度看,按照成都全域商品房6748元的均价,购买80平米的住房,总价不到54万元,除去公积金贷款首付2成,40万的额度基本够用。40万的还贷压力对单职工来说也可承受,但如果贷60万、30年,在目前的低利息情况下,每月都要还接近3000元。对个人来说资金崩得很紧,资金链容易断裂,一旦违约,会严重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所以这个限额40万元的政策,实际上是为贷款人减轻风险,同时对公积金可持续性发展带来好处。

再来看贷款年限延长到30年,我认为也是效率、保障、公平原则的体现。最直接的,月供减少了。我们可以算笔账,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以调整后的最高贷款额度70万元测算,贷款30年比贷款20年每个月少支出923.93元。这个接近1000元的支出减少,基本相当于成都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四分之一,压力减小不说,可以吃好、穿好一点,还可以用于其他家庭支出。这让我想起一句近期很流行的网络语言:生活除了苟且,还有诗和远方。节约的钱,不是让我们有了诗和远方的可能吗?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双提高,还促进了其他消费,这是公积金效率价值的真切体现,也符合供给侧改革对居民减负的要求,是贴切供给侧改革的一个亮点。同时,现在职工一般都要工作30年以上,也就意味着要缴交公积金30年以上,那要贷款30年,这也是他的权利。这次是把职工的这样一个权利,给他落实了,这就是保障性、公平性的体现。

取消保底贷,降低贷款挂钩倍数,看似对部分人不利,但这实则是公积金制度效率、公平、保障原则的重要回归。为什么这要讲?我首先厘清一个概念,公积金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资金?我觉得首先是互助性的,然后才是保障性的,保障的实现基于互助的兑现,即有互助性的缴存,才有保障性的贷款,而并非纯粹、单向的保障。之前的30倍挂钩和保底贷,没有考虑到缴存义务的充分履行,却放大了权利享受。公积金是统一的资金池,你贷款权利大于你的缴存义务,必然导致其他职工缴存权利小于贷款义务,这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两年负面影响已经在凸显,因为过于放大的权利,致使资金需求激增,公积金流动性持续紧张,“轮候”、“摇号”甚至“断贷”可能加大,其他职工贷款权利无疑面临被侵害的危险。而且,保底贷不对缴存义务进行设定,留下了空子可钻。一些职工为贷而缴,贷款一办好,马上停缴,相当于将缴存义务转嫁到其他职工身上。因为这部分资金缺口必须用其他缴存职工的钱来弥补,这不仅对其他缴存职工造成新的不公,还对“资金池”持续稳定供给贷款、提取资金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取消保底贷,降低贷款挂钩倍数,将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挂钩,不仅有利于维护所有缴存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保障性,更有利于促进公积金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公积金效率。

这次公积金管委会还对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我仔细研究了,觉得考虑更细,程序更便民,比如凭身份证就可办理提取,相关的租房、房屋产权情况由原来职工提供,变为公积金中心通过与房管局的联网查询结果确认。同时,规范调整也充分体现了公平、保障和效率的原则。如针对圈层房租水平的差异,进行了额度的差别化区分,相比于原来的一刀切,这更实事求是,更有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提取不超过年缴存金额的50%”的规定,我认为一方面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好保障。以往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备案过程中,存在较多虚假备案情况,主要原因是一些职工不了解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多种好处,同时受到不法中介的忽悠。这导致职工一方面要支付中介高额手续费,另一方面一旦买房的时候,账户余额不足,贷款权利得不到最大体现。50%大大限制了中介的牟利空间,保护了职工资金安全。同时,余额的留存,也为未来享受贷款权利留足了空间。另一方面是互助性的真正体现。职工现在只能租房时,账户留有一定余额,今天就帮助了其他买房的人。未来我能买房时,一样享受了其他人的帮助,何乐而不为呢?


公积金提取

1. 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1)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1)不超过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1)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4、租房提取(新增情况,2016年6月6日起实施)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承租商品住房的:
a.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b.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c.不超过提取限额
更多请点击
成都公积金租房提取金额及提取限额
2. 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房: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
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房):
(1)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
(2)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4)房屋产权共有人是配偶、父母、子女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注:房屋地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且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
(1)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款专用收据。
*注: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应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身份证明材料说明:
(1)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可由配偶代办;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直系血亲的,委托书需要在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注: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委托提取不可代办;
(4)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温馨提示:
(1)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
(2)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4)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5)仅适用于政策(成公积金委[2015]1号)发布实施后(2015年5月4日)新增的购房消费和新发放的购房贷款行为。
3. 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4. 提取流程
1、个人申请
2、受理审核
3、审核通过,办理提取手续: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确认,单位返联还单位经办人
5. 提取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办理费用:
不收费


落户政策



注:购房人购房后,若原房东落户未满一年,则购房者无法马上申请落户。

        若房子为空户,则无影响。 目前成都大多数地区,在房子卖掉以后,若在户口依然落到当地,且大成都范围内再无其他房产。则可申请落到当地社区集体户口。

     最终解释权由各大政务处下发文件为准。以上政策适用于温江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