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费额上调

来源:新闻午报作者:日期:2016-06-25

日前,我省及我市2015年度社平工资发布,以此为依据的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均随之上调。 

养老金7月初调整并扣缴差额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上一年的46239元增长6170元。据此计算,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620.45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60%),按2620.45元核定;高于13102.26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300%),按13102.26元核定。

今年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照此计算,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2409元,每月4367.42元。具体到个人,受影响最为直接的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同时,按照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也将相应变化。

目前,市社保局已经做好相关参数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7月初进行调整并开始办理相关业务。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同时补收今年前几个月新旧基数的差额,也就意味着7月份个人和单位扣缴的养老金将增加。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纳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他们每月缴纳标准可按我省月社平工资的40%、60%、100%、200%、300%等标准缴纳,也可在40%至300%的区间内,即350元至2620元之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上述标准缴纳2016年1-12月的养老保险费了。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缴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每月只能缴纳一次,且不能跨年度缴费。

今年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高了,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

省人社厅发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上一年的46239元增长6170元,月均4367.42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比上一年的2043元增长18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比上一年的28844元增长2351元。

今年7月起,社保部门将开始对2016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新公布的数据计发养老金,并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

今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发放业务也将开始受理,其标准将随着社平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未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其原参保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申请办理;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仍由原参保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原单位申请办理。

由于养老金待遇计发比较复杂,如对养老保险待遇有疑问,可详询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社保局,或咨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上涨

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石家庄市社平工资。据此,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日前下发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确定2016年度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52000元。也就是说,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将上涨;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度也将上涨。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新缴费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可留意自己的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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