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廉人社】龙岩市原副市长卢泉昌犯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三明一原区长也被判刑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10-18

有人因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有人因高利转贷罪被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有人因为公款旅游被党内警告。


来看看近日福建又有哪些人被查被判刑!


龙岩市原副市长卢泉昌犯受贿罪获刑十年六个月




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龙岩市原副市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卢泉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近日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泉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卢泉昌于2002年至2014年间,在担任福建省龙岩市副市长、福建省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06.9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卢泉昌简历

卢泉昌,男,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1951年3月生,1968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大学普通班,工程师职称。曾任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


三明市梅列区原区长刘振兴犯受贿罪、高利转贷罪获刑四年




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区长刘振兴(正处级)涉嫌受贿罪、高利转贷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振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振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三明市沙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沙县县委副书记、宣传部长、梅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期间,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自身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1.96万元,数额巨大;还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人民币30万元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75万元,违法所得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高利转贷罪。


鉴于被告人刘振兴在两起犯罪中自首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  其高利转贷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在全案中认罪态度好,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刘振兴简历

刘振兴,男,汉族,1963年10月生,福建莆田人,三明师专毕业,大学学历。


曾任三明市直机关工委宣传部副部长、三明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长、沙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沙县县委副书记、梅列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等职。


违反八项规定,查处不手软


福建省纪委监察厅13日消息,福建省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原副馆长汤家庆公款旅游问题


通报称,汤家庆借前往四川、河南公务考察之机,游览乐山大佛、九寨沟、龙门石窟和嵩山少林寺等景区,违规报销相关费用7438元。汤家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缴相关费用。




(via 福建纪检监察厅、福建检察、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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