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社保】员工达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满15年怎么办?

来源:东台时空作者:日期:2016-07-23


提要:

  

缴费满了15年,只是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之一。

要按月领取到退休金,还要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一是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从参保时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缴费不能间断,如欠缴的,应该在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后,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因此,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时,还未到达退休年龄,应继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







  那么,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缴满15年,离开工作岗位后又无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员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一品梅”)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一品梅”)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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